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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孟清:垃圾分类处理需要健全激励机制

发布时间:2017-04-05

      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处理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但垃圾治理存在囚徒困境,每个人都希望垃圾分类排放和分类处理,但每个人却都避开分类排放责任而选择混合排放,导致垃圾治理落入源头不分类和全量焚烧填埋处理现状。要想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处理,从垃圾源头混合排放、全量焚烧填埋处理状态过渡到源头分类排放和分类处理状态,需要建立健全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激励机制,让推行垃圾分类的代价最小。

  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激励机制必须具有说服性和强制性,意在促使公众自主自觉地选择垃圾分类排放、促使政府自主自觉地选择垃圾分类处理,促成全社会协作一致。垃圾治理无法依靠自愿协作实现源头分类和后续分类处理,必须通过强制来促成协作。政府拥有实施强制的专有权力,应有效实施强制权力以减小推行垃圾分类的代价和抑制看客心理。但必须指出,说服先于强制,只有首先说服公众和政府官员达至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意愿,才能商定出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方式。

  此外,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激励机制必须具有综合性,是由经济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信用手段、司法手段等形成的综合机制,可以是保证金、垃圾处理费、契约(合同)、制度、规章甚至法律。这个综合激励机制的基础和核心至少包括3个方面:界定垃圾的权属、还原垃圾处理服务的稀缺性和尊重法治。只有明确了这3点,才能引导垃圾排放者在照顾社会公益基础上自主选择垃圾分类排放方式,引导垃圾处理者在照顾垃圾排放者私利的基础上选择分类处理方式,从而形成垃圾分类与分类处理协调发展的良好秩序。

  首先,要界定垃圾的权属,明确垃圾是排放者的私有物品。通过界定垃圾的私有权属,让垃圾排放者拥有垃圾排放与处理的选择权,同时承担起自己所排放垃圾的处理责任的义务,有利于排放者权衡分类排放与否的得失,有利于实行“排放者(产生着)负责”原则,也有利于垃圾排放与处理的社会监督。只有这样,各种形式的奖惩安排才会收到效果,垃圾排放者才会在混合排放将导致重大损失驱动下自主选择分类排放。推行分类排放并不剥夺排放者选择混合排放的权力,但选择混合排放会给排放者产生重大的经济、行政、道德、信用等损失。实践证明,通过IC卡、二维码等形式可以方便地标明垃圾的私有属性,更有效地强制推行源头分类。

  其次,要还原垃圾处理服务的稀缺性,垃圾排放者应付出代价才能享受垃圾处理服务。以往片面强调垃圾产生者排放垃圾的需要或权利,忽视了处理垃圾是有代价的,忽视了垃圾处理服务的需求法则,甚至没有把垃圾处理看做是一项经济活动,垃圾处理服务的供给与需求相分离,致使垃圾怎么排放都只支付相同的费用,有些地区可能还是全部由财政支付,垃圾排放者感受不到混合排放较之分类排放所引起的额外损失,这种情形下排放者自然不会选择费事的分类排放,更不会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当前急需明确垃圾处理的经营服务性质,打破垃圾处理服务平均且按需分配的惯例,改为谁付费谁享受服务的分配原则,并坚持需求法则,让混合排放比分类排放付出更大代价,而且,混合排放垃圾量越多,付出代价也越多。

  第三,要尊重法治,依法推行垃圾分类。推行垃圾分类是每个人自主选择垃圾分类及分类处理并通过制度化上升为社会行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倚靠法治来维护公众排放垃圾的权力,维护公众自主选择垃圾排放与处理方式的权利,维护垃圾处理者投资与努力的收益,同时,维护垃圾处理的公共利益,包括公共环境权益、公共资源权益和公共秩序权益。尊重法治和依法治理本身就是推行垃圾分类的激励方式之一。没有法治,无法想象推行垃圾分类能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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